約拿單·愛德華茲(Jonathan Edwards) 文集

1 神學論著 · 論意志的自由 / 02 第二部分 反駁亞米念派自由觀 · biblesupport.com
第二章 08 自由是否反對一切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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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第八節

關於意志的所謂自由,與一切必然性相對立。

在這場爭論中,阿民念主義者主要堅持,作為人類自由最重要和最本質的要素,意志的行為或意願是偶然事件;他們所理解的偶然性,不僅與強制相對立,也與一切必然性相對立。因此,我將特別探討這個問題。

首先,我將探討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這樣一種意願,它不僅在沒有任何強制或脅迫的必然性下發生,而且在沒有結果必然性,或與任何先前事物沒有必然聯繫的情況下發生。其次,如果真是如此,這是否會對自由的事業有所幫助。

一、我將探討意願是否曾經或可能以這種偶然的方式發生。

在此必須記住,我們已經證明,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在沒有原因或理由的情況下發生,即為什麼它以這種方式而非另一種方式存在;這一證據已特別應用於意志的行為。如果真是如此,那麼就可以明確地推斷出,意志的行為絕非偶然,或在所說的意義上沒有必然性;因為那些有原因或存在理由的事物,必然與其原因相連。這可以從以下幾點看出。

1. 一個事件有其存在的原因和基礎,卻又與其原因不相連,這是不一致的。因為如果事件與原因不相連,它就不依賴於原因;它的存在彷彿脫離了原因的影響,可能伴隨,也可能不伴隨;它是否跟隨或伴隨原因的影響,純粹是偶然的:這與不依賴於原因是一回事。而說事件不依賴於其原因,是荒謬的;這與說它不是其原因,事件也不是其結果是一回事;因為依賴於原因的影響,正是結果的本質概念。如果事物之間沒有這種關係,即一個事物與另一個事物的影響之間的聯繫和依賴,那麼可以肯定,它們之間就沒有「原因」和「結果」這些詞所表示的關係。一個事件在多大程度上依賴於一個原因並與之相連,就有多大的因果關係,不多也不少。原因在任何事件中,只產生或促成那些依賴於它的部分。如果我們說,聯繫和依賴不是完全的,而是部分的,並且結果雖然有一些聯繫和依賴,但並非完全依賴於它;這與說事件中並非所有部分都是該原因的結果,而只有一部分源於此,另一部分則以其他方式產生,是一回事。

2. 如果有些事件與其原因沒有必然聯繫,那麼就會得出結論,有些事物是在沒有任何原因的情況下發生的,這與假設相悖。因為如果任何事件在這種情況下與原因的影響沒有必然聯繫,那麼它是否會伴隨或跟隨原因的影響就是偶然的;當原因相同,其影響相同,且在相同情況下,它可能跟隨,也可能不跟隨。如果真是如此,為什麼它會跟隨而不是不跟隨呢?對此沒有原因或理由。因此,這裡有些事物沒有任何原因或理由,即結果跟隨原因的影響,而它與原因的影響並沒有必然聯繫。如果結果與任何先行事物沒有必然聯繫,那麼我們可以假設,有時事件會跟隨原因,有時則不會,即使原因相同,且在各方面都處於相同的狀態和情況。那麼,這種奇怪現象的原因和理由是什麼呢?即這種差異,在一個例子中,結果會發生,在另一個例子中則不會?根據假設,這顯然完全沒有任何原因或基礎。這表明,事物當前的存在方式和世界的狀態中,有些事物是絕對沒有原因的。這與假設相悖,也與之前所證明的事實相悖。

3. 假設有些事件有其存在的原因和基礎,但卻與其原因沒有必然聯繫,這就等於假設它們有一個原因,但這個原因卻不是它們的原因。因此,如果結果與原因、其影響以及影響性環境沒有必然聯繫,那麼,正如我之前所觀察到的,原因有時可能在相同環境下施加相同的影響,而結果卻不發生,這是可能且可假設的。如果這種情況在任何一個例子中實際發生,這個例子就事實證明,原因的影響不足以產生結果。因為如果它足夠,它就會產生結果。然而,根據假設,在另一個例子中,相同的原因,以完全相同的影響,並且當所有具有任何影響的環境都相同時,卻伴隨著結果。由此可見,後一個例子中的結果並非歸因於原因的影響,而必須以其他方式發生。因為之前已經證明,原因的影響不足以產生結果。如果它不足以產生結果,那麼結果的產生就不可能歸因於那種影響,而必須歸因於其他事物,或者歸因於無物。如果結果不歸因於原因的影響,那麼它就不是原因。這就導致了原因與非原因的矛盾,即某事物是其存在的基礎和理由,同時卻又不是其存在的基礎和理由。

如果這件事還不夠清楚,以至於不需要進一步的推理,我會說,在假設的情況下,看似是原因的東西,根本就不是原因;因為它的力量和影響,在充分的試驗下,已經證明不足以產生這樣的結果:如果它不足以產生結果,那麼它就沒有產生結果。否則,就是說有能力做某事,卻沒有能力做某事。如果一個原因在足夠的力量下,並在足夠的環境中產生一個結果,並且結果在某個時間點實際產生;所有這些條件同時存在,將在所有時間點產生結果。因此,我們可以反過來說;在某個時間點證明不足夠的東西,在另一個時間點,在完全相同的影響性環境下,也不可能足夠。因此,如果結果發生了,那並非歸因於那個原因;除非不同的時間是一個有影響的環境:但這與假設相悖;因為假設所有有影響的環境都是相同的。此外,這將是假設時間是原因;這與假設其他事物是原因相悖。但是,如果僅僅是時間的多樣性沒有影響,那麼顯然,說原因在某個時間點足以產生結果,而在另一個時間點卻不足夠,與說它在某個特定時間點足以產生結果,卻又不足以在同一時間點產生相同的結果,同樣荒謬。

總之,清楚地表明,每一個結果都與其原因,或與其存在的真正基礎和理由有必然聯繫。因此,如果沒有任何事件是沒有原因的,正如之前所證明的那樣,那麼任何事件都不是偶然的,不像阿民念主義者所假設的,意志的自由行為是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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