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拿單·愛德華茲(Jonathan Edwards) 文集

4 品格與倫理 · 不誠實 · biblesupport.com
第四章 警告不誠實的人

主題應用。警告不誠實的人。

我對這教義的第一個應用是警告所有不義和不誠實的行為,關於鄰舍的物質財產。讓我警告所有人,要避免一切不義侵犯或篡奪鄰舍財產的方式,並讓我敦促使徒的勸勉(羅 12:17),「要為眾人預備可敬的事。」這意味著我們為自己預備和使用的東西,應該是我們誠實得來的;特別是我們應該避免一切秘密或暗中獲取鄰舍任何東西的方式,無論是透過欺詐交易,還是透過我們一直在談論的,未經鄰舍知情和同意的拿取。

我警告你們要提防不誠實地扣留鄰舍的財物,無論是透過在你們所承擔的任何業務中不忠實於你們的信任,還是透過扣留鄰舍應得的公正和誠實的款項。思考使徒的話(羅 13:8),「凡事都不可虧欠人,唯有彼此相愛。」也要提防因對鄰舍之間合理期望的疏忽,而損害或傷害鄰舍的圍牆,或其任何正當權利和財產,以便他們可以彼此相鄰而居,而不會相互傷害。願所有人都警惕,不要因利用機會壓迫任何人,而在上帝面前給自己的靈魂帶來罪孽。尤其要提防利用他人的貧困來勒索他們。因為上帝會為他們辯護,而你們將不會因這種壓迫而有所獲益。

也要提防一切透過欺詐和詭詐交易造成的不義。你們無疑會遇到大量的欺詐誘惑,需要嚴加防範。在交易中,無論是買賣,都有許多虛假的誘惑。在購買時,有誘惑像(箴 20:14)所說的,「買物的說:不好,不好。」有許多誘惑採取間接手段,蒙蔽與你們交易的人,關於你們所售物品的品質,以減少或隱瞞你們商品的缺陷,並將劣質品當作好貨出售。而且無疑還有許多其他方式,人們會遇到欺騙他人的誘惑,你們自己的經驗會比我更能向你們說明。

但在這裡,我將藉機談論一種特別嚴重的欺詐行為,它更像是欺詐上帝而非人類。我指的是,在公共捐獻中以劣充優。 儘管這令人非常羞愧和惋惜,但從有時觀察到的情況來看,令人擔憂的是,有些人,當有為窮人或其他虔誠慈善用途的公共捐獻時,有時會利用這個機會將他們的劣幣脫手。 他們發現或認為鄰居會拒絕接受的錢,因為鄰居有機會看到所提供的東西並觀察其劣質,那樣的錢他們就利用機會獻給上帝。

他們藉此試圖保住自己的名譽;因為他們認為自己會被隱藏。他們與其他人一起去捐獻,因為沒有人知道他們是否投入了好的東西。但他們欺騙了上帝的教會,辜負了窮人的期望,或者更確切地說,他們向上帝撒謊,因為那些接受捐獻的人是作為基督的接收者,而不是在這件事上為自己行事。

那些這樣做的人,其行為與上帝在(瑪 1:14)中宣告可怕咒詛的罪性質非常相似:「詭詐的,囊中有公羊,卻許願獻給主有殘疾的,這人是可咒詛的。因為我是大君王,萬軍之耶和華說,我的名在外邦中是可畏的。」囊中有公羊,即 他的羊群中有好的、適合獻給上帝的。因為在摩西律法中,主要指定羊群中的公羊獻為祭物。他羊群中有好的,但他卻許願獻給主「那撕裂的、瘸腿的、有病的」。正如前一節所說;你們又說:「看哪,這是何等的煩瑣!」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又嗤之以鼻,把那撕裂的、瘸腿的、有病的帶來獻上為祭。我豈能從你們手中收納呢?這是耶和華說的。

基督教會中的捐獻取代了猶太教會中的獻祭。憐憫取代了獻祭。而以憐憫方式獻上的,就如同古時的獻祭一樣,是獻給上帝的。因為對窮人所做的,就是對基督做的,憐憫貧窮的,就是借給耶和華(箴 19:17)。那些獻上羊群中病弱瘸腿的猶太人知道,如果他們獻給他們的總督,並試圖將其作為應繳給他們世俗統治者的貢品或公共稅款的一部分,那是不會被接受的,因此他們願意將其獻給上帝。「你們獻上瞎眼的為祭,這不是惡嗎?獻上瘸腿的、有病的,這不是惡嗎?你獻給你的總督,他會喜歡你,或悅納你嗎?萬軍之耶和華說。」

所以,那些故意將劣幣投入捐獻的人,知道如果他們用這些錢來繳納公共稅款,是不會被接受的。是的,他們知道他們的鄰居也不會接受他們的錢;因此他們願意透過將其獻給上帝來保全自己。

這種做法也與亞拿尼亞和撒非喇的罪性質非常相似。他們所獻的,是為慈善用途的捐獻。弟兄們賣掉他們所有的,將錢帶到公共基金中,並將一切交由執事管理,以便窮人都能得到供應。亞拿尼亞和撒非喇帶來了他們一部分的財產,並將其投入公共基金。他們的罪是,他們投入的錢比實際的要多。那只是他們財產的一部分,他們卻投入,並希望被接受,彷彿那是全部。所以我們當中我所說的那些人,他們將投入慈善基金的錢,當作比實際價值更高的。因為他們投入時,是認為那是有價值的東西。他們打算讓看到他們去捐獻的教會這樣認為,而實際上他們什麼都沒有投入。

亞拿尼亞和撒非喇被指控向上帝撒謊,並在他們所做的事上對上帝本身犯了欺詐行為。(徒 5:4)「田地還沒有賣,不是你自己的嗎?既賣了,價銀不是你作主嗎?你為什麼心裡起這意念呢?你不是欺哄人,是欺哄上帝了。」所以,那些明知故犯地將劣幣當作好錢投入慈善捐獻的人,就他們所能做的而言,是對上帝犯了欺詐和欺騙的行為。因為那些接受捐獻的執事,不是以自己的名義接受,而是作為基督的接收者。我希望這些事情足以阻止每一位讀者將來再敢做這樣的事。

再者,我要警告你們的另一件事,是嚴格意義上的盜竊;即故意在未經鄰舍同意或不知情的情況下,拿走鄰舍的任何財物。特別是,我現在要藉此機會警告一種在鄉村非常普遍的做法,尤其是在兒童和青少年之間;那就是,偷竊鄰舍樹上或圍牆裡的水果。許多兒童和青少年在擅自拿取鄰舍的水果方面,採取了一種放縱的自由。而且令人擔憂的是,他們在這種行為上,得到了父母和許多長輩過多的縱容。

我明白,被援引並作為這種被容忍的自由之主要依據的,是對(申 23:24)這段經文的極其濫用和不合理的解釋和應用:「你進了鄰舍的葡萄園,可以隨意吃飽葡萄,只是不可裝在器皿中。」因為這段經文似乎被嚴重誤解和誤用,所以我將特別努力闡明人們拿取鄰舍水果的問題,並就這段經文將其置於公正清晰的光照之下。

這是指當他們偶然進入或經過鄰舍的葡萄園時,可以吃飽葡萄,而不是他們特意去那裡吃葡萄。這從表達方式上就顯而易見:「你進了鄰舍的葡萄園,可以吃;」當你因其他緣故來到那裡時。如果上帝的意思是允許他們特意去那裡,沒有其他目的,就不會這樣表達;而會說:「你可以進入鄰舍的葡萄園,吃飽葡萄。」當時那裡的人民情況如此,葡萄園在他們中間如此普遍,以至於這種自由不會帶來不良後果。在以色列的整個歷史中,葡萄園在他們中間是如此普遍,以至於一般人民都有葡萄園,這是顯而易見的。他們中間的每個農夫都是葡萄園的修剪者;他們中間農夫的大部分工作,就是修剪和照料他們的葡萄園。葡萄似乎是他們最常見的水果。此外,沒有允許人們特意去葡萄園吃水果的自由。因此,鄰居之間不會因這種自由而遭受任何損失。這種自由不會導致大量人湧入吃葡萄,從而使葡萄園的果實大量減少。

當時的情況是,葡萄園主人的普遍同意可以被合理地推定,即使沒有明確給予這種自由。你們可能還記得,在盜竊的定義中,我曾指出,明確的同意並非總是必要的;因為情況可能如此,以至於同意可以被合理地推定。而在我們現在所說的吃葡萄的情況下,之所以可以合理地推定同意,是因為不會有明顯的傷害,也不會有任何不良後果的危險,使一個人會明顯地遭受葡萄園利益的損失。因此,更容易判斷,在我們這裡,什麼會被這段經文證明是正當的,什麼不會。假設我們這裡某個人擁有與以色列人所擁有的那種葡萄園,這並不能證明其他人偶然經過時使用同樣的自由是正當的;因為那將是稀有的,而水果的稀有和稀缺會使其價值大增。此外,如果一個人因擁有這樣的財產而與眾不同,允許這種自由將比它們普遍存在(如在迦南地)更容易導致不良後果。會有許多人虛假聲稱並製造機會經過葡萄園,只為稀有的水果。

如果我們這裡的人普遍每人只有幾棵葡萄藤,那也不是一個平行的情況。那將與普遍擁有大片葡萄園的情況大不相同。在這種情況下,這段經文也不會授權人們在偶然經過時吃飽葡萄。即使所有人都普遍擁有葡萄園,就像他們在迦南地一樣,這段經文也不會證明人們特意進入鄰舍葡萄園吃水果是正當的。經文中沒有給予這樣的自由。如果曾有這樣的自由,可能會產生不良後果。為了省下自己的葡萄,人們可能會養成習慣,自己去或派孩子去鄰舍的葡萄園,不時吃飽。

但這段經文賦予以色列人的自由,似乎與我們這裡所採取的自由非常相似,即在偶然經過鄰居的果園時,摘一兩個蘋果吃;在我們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這樣做,並合理地推定我們得到了主人的同意。這是我們所採取的自由,並且沒有發現不良後果。迦南地的葡萄園情況與我們這裡的果園情況非常相似。蘋果在某些國家是稀有的水果。在那裡,人們在偶然經過鄰居的蘋果樹時,絕不能像我們在這裡經過鄰居的果園時那樣,理所當然地採取同樣的自由。

考慮這些事情,將很容易看出這段經文被嚴重濫用,當它被用來證明兒童和其他人特意去鄰居的果樹那裡摘取和吃水果時。事實上,這種做法不僅沒有得到摩西律法的證明,而且其本身是不合理的,並且違反了自然法。其後果是毀滅性的,以至於一個人無法依賴享受其勞動的果實,或其財產在那些他可能非常珍視的事物中的利益。他無法保證自己不會主要被剝奪他所擁有的,也無法保證他人不會主要受益於此;因此,他種植和栽培那些他期望從中獲得上帝為人類使用、舒適和愉悅而賜予的地上果實的目的,將不會主要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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