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拿單·愛德華茲(Jonathan Edwards) 文集

1 神學論著 · 宗教情感論 / 03 第三部分 真正恩典情感的標誌 · biblesupport.com
第三章 052 14 01 part01 第三部分(一)
14 - 第三部分(一)

論證三:另一個論證,即聖潔的實踐,就其所解釋的意義而言,是基督徒良心確證恩典真實性的最高證據,乃是因為在實踐中,恩典在聖經的語氣中被稱為「成全」或「完成」。使徒雅各說(雅 2:22),「你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一同作用,又因行為才得以成全(或完成,原文此詞的本義)。」同樣,上帝的愛也因遵守祂的誡命而得以成全或完成。(約一 2:4-5),「人若說我認識他,卻不遵守他的誡命,便是說謊話的,真理也不在他心裡。凡遵守主道的,愛上帝的心在他裡面實在是成全了。」使徒在此處提到我們遵守基督的誡命,特別是指祂那條關於愛弟兄的偉大誡命,正如接下來的經文所顯示的。再者,上帝的愛在同一意義上被成全,見(約一 4:12):「我們若彼此相愛,上帝就住在我們裡面,他的愛在我們裡面也就成全了。」在此,使徒無疑仍是指彼此相愛,其方式與他在前一章所解釋的相同,他將彼此相愛視為上帝之愛的標誌,見(約一 4:17-18):「凡有世上財物的,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上帝的愛怎能住在他裡面呢?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或作:工作)和誠實上。」使徒說,藉著這種在行為上的愛,「上帝的愛在我們裡面就成全了。」恩典在聖潔的實踐中被稱為成全或完成,因為在其中,恩典被帶到其應有的果效,並達到其原則的終極目的;恩典的傾向和設計在此得以實現,其運作得以完成並加冕。正如樹木在果實中得以成全;它並非在種子被種入土中時成全;也非在種子初次萌芽,長出根和芽時成全;它也非在破土而出時成全;也非在長出葉子時成全;更非在開花時成全:而是當它結出美好成熟的果實時,它才得以成全,達到其目的,樹木的設計才告完成:所有屬於樹木的一切都在果實中得以完成並達到其應有的果效。恩典在其實踐的運用中亦是如此。恩典被稱為在其工作或果實中成全或完成,正如罪惡被稱為(雅 1:15):「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這裡有三個步驟:首先,罪惡在其原則或習性中,即私慾存在於心中;其次,是它的懷胎,包括它在心靈中的內在運作;最後,是所懷的胎,在邪惡的行為和實踐中實際生出。使徒稱此為罪惡的完成或成全:因為原文中的詞與前面提到的地方翻譯為「成全」的詞是相同的。

現在,如果真是如此,如果恩典以這種方式在其果實中得以成全,如果這些恩典的實踐運用是恩典達到其應有果效和目的的運用,並且是其設計、傾向和運作的一切得以完成和加冕的運用;那麼這些運用必然是恩典的最高證據,超越所有其他運用。當然,任何原則的本質和傾向,必然在其最完美的運用中,或在其本質最完全地發揮,其傾向最完全地實現並在其應有果效和目的中得以加冕的運用中,顯現得最好、最充分。如果我們要看清任何事物的本質,並看清它與其他事物的完全區別;我們就應當在它的完成中來看它。使徒雅各說,信心是因行為得以成全;並以此作為論證,證明行為是信心的主要證據,藉此證明信徒的真誠(雅 2:1-26)。使徒約翰在一次又一次告訴我們愛是因遵守基督的誡命而得以成全之後,又指出(約一 4:18),完全的愛能除去懼怕;這至少部分是指在此意義上得以成全的愛;這與他在前一章所說的相符,即藉著在行為上的愛,我們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並能使我們的心在上帝面前安穩,見第18、19節。

論證四:另一點證明聖潔的實踐是我們在判斷自己和他人真誠時應當使用的主要證據,乃是聖經中對此證據的強調超越其他一切。對聖經的普遍認識,加上一點點注意和觀察,就足以向任何人表明,從創世記開頭到啟示錄結尾,聖經中將此作為真正敬虔的標誌,其強調程度是其他任何事物十倍以上。在新約中,基督和祂的使徒明確且有目的地列出真正敬虔的標誌時,幾乎完全強調這一點。可以觀察到,基督和祂的使徒不僅在論述宗教偉大教義時,經常說出那些顯示真正敬虔本質的事,或從中可以推斷出其本質和標誌的事,並且經常偶然提及許多屬於敬虔的事;他們也經常有目的地給出標誌和記號,以考驗信徒,促使他們藉著所給的標誌來考驗自己,並以諸如此類的表達引入他們所說的話:「藉此你們就知道你們認識上帝:藉此顯明誰是上帝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凡有此的,是建造在好根基上;凡沒有的,是建造在沙土上:藉此我們就能使我們的心安穩:他就是愛基督的人,等等。」但我找不到任何地方,基督或祂的使徒以這種方式給出敬虔的標誌(儘管地方很多),卻幾乎只強調基督徒的實踐。的確,在許多這些地方,愛弟兄被視為敬虔的標誌;正如我之前所觀察到的,沒有任何一種美德的情感或性情,像我們彼此相愛那樣,如此頻繁地被明確地稱為真恩典的標誌:但聖經隨後解釋說,這主要是指在實踐中,或在愛的行為中,所表現和表達的愛。使徒約翰就是如此,他比任何人都更強調愛弟兄是敬虔的標誌,他在(約一 3:14)等處最明確地解釋自己:「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中。凡有世上財物的,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上帝的愛怎能住在他裡面呢?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即愛的行為)和誠實上。從此我們就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並且我們的心在上帝面前可以安穩。」因此,當聖經如此強調我們彼此相愛是敬虔的偉大標誌時,我們不應理解為人與人之間所感受到的內在情感運作,而應理解為靈魂實踐律法第二誡的一切職責;新約聖經一再告訴我們,真正的彼此相愛包含了所有這些(羅 13:8 和 羅 13:10,加 5:14,太 22:39-40)。因此,在新約中,凡是明確旨在給出敬虔標誌的地方,聖潔的實踐和遵守基督的誡命,都是從所有其他標誌中選出並加以強調的標誌。這是一個無可辯駁的論證,證明它是所有敬虔證據中最主要的:除非我們假設,當基督和祂的使徒有目的地著手給出標誌,讓歷代信徒可以藉此判斷自己的狀態時,他們不知道如何選擇標誌,不如我們為他們選擇得好。但是,如果我們以基督的話語為我們的準則,那麼無疑,基督和祂的使徒主要列出並給予我們,讓我們可以藉此考驗自己的那些標誌,我們就應當特別接受,並主要用於考驗自己。「這是一個確定的規則,」普雷斯頓博士說,「聖經多加著墨的,我們就應多加思量;聖靈最強調的,我們就應最為珍視。」(教會的行為)而且,基督和祂的使徒在他們所給的規則中主要強調的那些事,傳道人也應當在他們所給的規則中主要強調。過多強調聖經少加著墨的事,而過少強調聖經多加著墨的事,是危險的;因為這是偏離上帝的道路,是以非聖經的方式判斷自己和引導他人。上帝知道引導和指引靈魂的哪種方式對他們來說最安全、最好:祂如此強調某些事,因為祂知道這些事需要被強調;而作為一位智慧的上帝,祂對其他事則較少著墨,因為祂知道將考驗的重點放在那裡對我們來說並非最好。正如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聖經也是為人設立的;它們是由無限的智慧為我們的使用和益處而設計的。因此,我們應當讓它們成為我們在所有事上的指引,包括我們對宗教和對自己的看法。而我們將聖經視為次要的視為主要,將聖經視為主要的視為次要,這會導致我們對宗教產生一種怪異的觀念;並且(至少間接且逐漸地)將我們完全引離正確的準則,引離對自己的正確看法,並確立錯覺和虛偽。

論證五:上帝的話語清楚地指出,基督徒的實踐不僅是對他人,也是對人自己良心而言,恩典真實性的主要證據。它不僅比其他標誌被更多地提及和強調,而且在許多提及它的地方,它被呈現為所有證據中最主要的。這在表達方式上是顯而易見的。如果上帝現在從天上說話,以解決我們對敬虔標誌的疑慮,並給出一個特定的標誌,藉此所有人都能知道他們是否真誠敬虔,並以如此強調的表達方式說:「擁有這種資格或標誌的人,那才是真正的聖徒,那正是那個人,藉此你們可以知道,這就是顯明誰是聖徒誰是罪人的事,這樣的人確實是聖徒」;我們難道不認為這是一個無可置疑的事,即這被給予作為真敬虔的一個特殊且顯著的區分標誌嗎?但這正是我所說的恩典標誌的情況;上帝在祂的話語中,關於基督徒的實踐,一再以這種方式表達自己,如(約 14:1-31):「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這人就是愛我的。」基督在此處給予門徒這些話,並非主要為了引導他們判斷他人,而是為了在祂離去後,讓他們應用於自己,以獲得安慰,這從上下文的每一句話都可看出。順便一提,我還要指出,基督表達自己的語氣不僅引人注目,祂在上下文中如此強調和重複此事也同樣引人注目:(約 14:15),「你們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約 14:23),「人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道。」以及(約 14:24),「不愛我的人就不遵守我的道。」在下一章中也一再重複:(約 15:2),「凡屬我不結果子的枝子,他就剪去;凡結果子的,他就修理乾淨。」(約 15:8),「你們多結果子,我父就因此得榮耀;你們也就是我的門徒了。」(約 15:14),「你們若遵行我所吩咐的,就是我的朋友了。」我們再次看到這個標誌以同樣的強調方式被提出,見(約 8:31):「你們若常常遵守我的道,就真是我的門徒了。」又見(約一 2:3),「我們若遵守他的命令,就從此知道我們認識他。」以及(約一 2:5),「凡遵守主道的,愛上帝的心在他裡面實在是成全了;從此我們知道我們是在他裡面。」還有(約一 3:18-19),「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從此我們就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這裡翻譯為「從此」的詞,如果更字面地從原文翻譯,會更具強調性,即「藉此我們確實知道」。在同一章的(約一 3:10)中,聖潔的實踐如何明顯地被稱為上帝兒女與魔鬼兒女之間的主要區分標誌?「從此就顯明誰是上帝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這指的是聖潔和邪惡的實踐,正如所有上下文所顯示的;例如(約一 3:3),「凡向他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他潔淨一樣。」(約一 3:6-10),「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他義一樣。犯罪的是屬魔鬼的。……凡從上帝生的,就不犯罪。……凡不行義的,就不是出於上帝。」同樣的強調也見於(約貳 1:6):「我們遵守他的命令,這就是愛。」這就是(我們必須理解為)愛的適當證據。(歌 1:1-17)(約一 5:3),「我們遵守上帝的命令,這就是愛他了。」使徒雅各在談到真正純潔宗教的適當證據時說(雅 1:27),「在上帝我們的父面前,那清潔沒有玷污的虔誠,就是看顧在患難中的孤兒寡婦,並且保守自己不沾染世俗。」舊約中也有類似的強調表達,見(伯 28:28):「他又對人說:看哪,敬畏主就是智慧;遠離惡便是聰明。」(耶 22:15-16),「你的父親豈不是也吃也喝,卻施行公平和公義嗎?他為困苦和貧窮的人伸冤,這豈不是認識我嗎?這是耶和華說的。」(詩 34:11)等:「眾子啊,你們來聽我的話!我要將敬畏耶和華的道教訓你們。……要禁止舌頭不出惡言,嘴唇不說詭詐的話。要離惡行善,尋求和睦,一心追趕。」詩篇 15 篇開頭:「耶和華啊,誰能寄居你的帳幕?誰能住在你的聖山?就是行為正直的人,等等。」(詩 24:3-4),「誰能登耶和華的山?誰能站在他的聖所?就是手潔心清的人,等等。」(詩 119:1),「行為完全、遵行耶和華律法的,這人便為有福!」第 6 節,「我遵守你一切的命令,就不至於羞愧。」(箴 8:13),「敬畏耶和華在乎恨惡邪惡。」

因此,聖經從未對任何其他關於虛偽和心靈不健全的標誌使用如此強調的表達,唯獨對不聖潔的實踐如此。例如(加 6:7),「不要自欺,上帝是輕慢不得的。人種的是什麼,收的也是什麼。」(林前 6:9-10),「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上帝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等等,都不能承受上帝的國。」(弗 5:5-6),「因為你們確實知道,無論是淫亂的,是污穢的,等等,在基督和上帝的國裡都是無分的。不要讓人用虛浮的話欺騙你們。」約一 3:7-8,「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他義一樣;犯罪的是屬魔鬼的。」(約一 2:4),「人若說我認識他,卻不遵守他的誡命,便是說謊話的,真理也不在他心裡。」以及(約一 1:6),「我們若說自己與上帝相交,卻仍在黑暗裡行,就是說謊話,不行真理了。」(雅 1:26),「若有人自以為虔誠,卻不勒住自己的舌頭,反欺哄自己的心,這人的虔誠是虛空的。」(雅 3:14-15),「你們心裡若有苦毒的嫉妒和紛爭,就不可自誇,也不可說謊話抵擋真理。這樣的智慧不是從上頭來的,乃是屬地的,屬情慾的,屬魔鬼的。」(詩 125:5),「至於那些偏行彎曲道路的人,耶和華必使他們和作惡的人一同出去。」(賽 35:8),「在那裡必有一條大道,稱為聖路;污穢的人不得經過。」(啟 21:27),「凡不潔淨的,並那行可憎與虛謊之事的,總不得進那城。」在許多地方,「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吧!我從來不認識你們。」

論證六:另一點證明聖潔的實踐是所有信徒真誠的標誌中最重要的,不僅對世人如此,對他們自己的良心也是如此,乃是這將是將來在上帝審判台前所使用的主要證據;上帝的審判將以此為準則,每個宗教信徒的狀態將因此不可改變地被決定。在將來的審判中,將會有對信徒的公開審判,並且在審判中將會使用證據。因為上帝將來對人的審判,以決定他們永恆的報應,並非祂在自己心中試驗、發現並判斷人的心靈狀態;而將是一個宣告性的審判;其目的將不是上帝在自己內部形成判斷,而是將祂的判斷及其公義顯明給人的良心和世人。因此,審判日被稱為上帝公義審判顯現的日子(羅 2:6)。上帝將來對人的試驗和審判的目的,就每個人在審判中所扮演的角色而言,將特別是將上帝對他的公義審判清楚地顯明給他的良心;這從(太 18:31)至末尾;(太 20:8-15),(太 22:11-13),(太 25:19-30),以及(太 25:35)至末尾,(路 19:16-23)中顯而易見。因此,儘管上帝不需要任何媒介來向自己證明真理,但在祂將來審判人時,仍將使用證據。而且,在他們的審判中將使用的證據,無疑將是最適合作為審判目的的證據;即將上帝公義的審判顯明給世人,也顯明給人的良心。但聖經卻大量教導我們,審判官將為這些目的在審判中使用的主要證據,據此每個人的審判將被規範,不可逆轉的判決將被下達,將是人們在世上的行為或實踐:(啟 20:12),「我又看見死了的人,無論大小,都站在上帝面前。案卷都展開了;……死了的人都憑著這些案卷所記載的,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同樣(啟 20:13),「於是海交出其中的死人;死亡和陰間也交出其中的死人;他們都照各人所行的受審判。」(林後 5:10),「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台前顯露出來,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因此,在聖經中最詳細描述審判日的(太 25:1-46)末尾,基督所描繪的將來審判,唯一以人的實踐為準則的證據。另見(羅 2:6),(羅 2:13),(耶 17:10),(伯 34:11),(箴 24:12),(耶 32:19),(啟 22:12),(太 16:27),(啟 2:23),(結 33:20),(彼前 1:17)。審判日,審判官不會(為了使人的良心信服,並向世人顯明他們)去審問人關於他們經歷的方法,或讓每個人講述他歸信的方式;而是會將他的行為呈現在前,作為他本質的證據;他在黑暗中和光明中所做的一切:(傳 12:14),「因為人所做的事,連一切隱藏的事,無論是善是惡,上帝都必審問。」在將來的審判中,信徒將受到的考驗,上帝將使用相同的證據來向他們自己和世人顯明他們,這與祂現在在護理的試探或考驗中顯明他們所使用的證據相同,即他們在基督和其他事物實際且直接競爭的情況下的實踐。在審判日,上帝為了顯明祂公義的判斷,將在一個可見的天平上衡量信徒。而這個天平將與祂現在衡量人的天平相同,這已在前文描述過。

因此,我們可以無疑地推斷,人的行為(就其所解釋的意義而言)是他們應當用來考驗自己的最高證據。當然,我們至高的審判官將來在我們站在祂面前時,主要用來審判我們的,我們現在就應當主要用來審判自己。「上帝用來判斷自己的規則,即祂用來判斷每個人的規則,就是每個人用來判斷自己的確切規則。我們在末日將被審判的,就是我們現在用來應用於自己的確切規則。現在祂藉著我們的順服和行為來判斷我們。祂將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普雷斯頓博士的《教會的行為》)如果沒有啟示審判官將來會以何種方式、何種證據來處理我們,一個人會多麼自然地說:「哦,我多麼希望知道上帝在最後決定性的審判中主要會尋求和強調什麼標誌,以及祂期望所有希望在那時被祂接納的人都能夠提出什麼,並據此作出判決;這樣我現在就能知道特別要尋求和追求什麼標誌或證據,以確保那時不會失敗。」既然上帝如此清楚且大量地啟示了這個標誌或證據是什麼,那麼,如果我們明智地行事,我們就應當將其視為最重要的。

現在,從以上所說的一切,我認為已經充分顯明,基督徒的實踐是信徒恩典真誠最恰當的證據,對他們自己和他人都是如此;它是所有恩典標誌中最主要的,是標誌中的標誌,證據中的證據,是印證和加冕所有其他標誌的。我寧願擁有我的良心見證,我擁有我至高審判官的這樣一句話在我這邊,如(約 14:21):「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這人就是愛我的」;也不願擁有過去一千年來所有智慧、健全、有經驗的神學家,在對我歸信方式的經歷進行最精確和批判性審查後,所作出的判斷和最充分的認可。這並非說除了這個之外,沒有其他好的恩典狀態的證據。除了這些有效的運用之外,聖徒在默想中可能還有其他恩典的運用,這可能讓他們感到非常滿足,但這仍然是主要和最恰當的證據。一棵樹是無花果樹,可能有好幾個證據;但最高和最恰當的證據是它確實結出無花果。一個人可能在初次歸信時就對恩典狀態有很好的確據,在他有機會藉著我所說的這個偉大證據獲得確據之前。——如果一個人聽說在遠方有一個巨大的寶藏提供給他,條件是他必須如此珍視它,以至於願意放棄家中所擁有的一切,並為此跋山涉水,越過途中的岩石和山脈,到達寶藏所在地;這個人可能在聽到這個提議後,立刻就確信他珍視寶藏的程度達到了所說的程度:他可能內心感到一種毫無疑問的願意為寶藏而去;然而,這並不妨礙他實際為此而行,是證明他願意這樣做的最高和最恰當的證據,不僅對他人如此,對他自己也是如此。但是,作為對他自己的證據,他的外在行為,以及他在旅途中身體的動作,並非單獨考慮,排除他心靈的動作,以及他內心對驅使他行動的事物和他所追求的目的的意識;否則,他身體的動作對他來說就不是他珍視寶藏的證據。基督徒的實踐正是以這種方式,成為對重價的珠子和藏在地裡的寶藏具有救贖價值的最恰當證據。

基督徒的實踐是標誌中的標誌,其意義在於它是證實和加冕所有其他敬虔標誌的偉大證據。上帝聖靈的恩典,沒有哪一種不是以基督徒的實踐作為其真實性的最恰當證據。正如我們身體的肢體和所有器具一樣,它們健全和優良的恰當證明在於它們的使用:我們的恩典也是如此(它們被賜予是為了在實踐中使用,就像我們的手腳,或我們工作的工具,或我們戰鬥的武器一樣),它們恰當的考驗和證明在於它們在實踐中的運用。我們使用的大多數東西對我們有用,因此它們的有用性在某種壓力、拉伸、攪動或碰撞中得到證明。弓、劍、斧、鋸、繩、鏈、杖、腳、牙齒等都是如此。那些軟弱到無法承受我們所需施加的拉力或壓力的東西,都是毫無用處的。心靈的所有美德也是如此。它們恰當的考驗和證明,在於在上帝在祂護理過程中帶給我們的試探和考驗下得到運用,並被置於對自然原則施加巨大壓力的服務中。

實踐是證明對上帝真實和救贖性認識的恰當證據;正如使徒所說的:「從此我們就知道我們認識他,就是我們遵守他的命令。」如果我們在行為上否認上帝,我們聲稱認識上帝是徒勞的(多 1:16)。如果我們認識上帝,卻不將祂當作上帝來榮耀;我們的知識只會定我們的罪,而不會拯救我們(羅 1:21)。那能拯救並使人快樂的知識的主要標誌,就是它是實踐性的:(約 13:17),「你們既知道這事,若是去行,就有福了。」(伯 28:28),「遠離惡便是聰明。」

作者: 喬納森·愛德華滋

轉換日期: 2026-05-18


聖潔的實踐是悔改的適當證據。當猶太人宣稱悔改,當他們向約翰承認自己的罪,約翰傳講悔改的洗禮以赦免罪時;他指示他們獲得並展示其悔改真實性的正確方法,他對他們說:「要結出果子來,與悔改的心相稱。」(太 3:8)。這與使徒保羅的實踐相符;見(徒 26:20)。赦免和憐憫屢次應許給那些有此真正悔改證據的人,即他離棄自己的罪(箴 28:13),以及(賽 55:7),還有許多其他經文。

聖潔的實踐是得救信心的適當證據。顯然,使徒雅各談到行為,是顯著稱義信心,或者(這是一回事)稱義信心的宣稱者,並向世界和他們自己的良心證明和顯明他們宣稱的真誠;正如他所舉亞伯拉罕的例子所證明(雅 2:21-24)。在(雅 2:20)和(雅 2:26)中,他談到信心的實踐性和工作性,是信心的生命和靈魂;就像人身體中活躍的本質和實體是身體的生命和靈魂一樣。如果真是這樣,那麼實踐無疑是真正信心生命和靈魂的適當證據,藉此將其與死的信心區分開來。因為無疑,實踐是實踐本質最恰當的證據,而行動是行動本質最恰當的證據。

實踐是得救真理信仰的最佳證據。經文說,一個宣稱自己是基督徒的人,他行在真理中,這是真理在他裡面的適當證據(約三 1:3):「有弟兄來證明你心裡存著真理,正如你按真理而行,我就甚喜樂。」

實踐是真正歸向基督、接受並與他聯合的最恰當證據。真正得救的歸向基督(正如基督經常教導的)是為他捨棄一切的歸向。正如前面所觀察到的,在心裡為基督捨棄一切,與實際上有心捨棄一切是一回事;但實際上有心捨棄一切的適當證據,確實是實際捨棄一切,只要蒙召如此行。如果一位王子向遠方國度的女子求婚,要她離開自己的本族和父家,來到他這裡作他的新娘;她心裡順從王子求婚的適當證據,就是她實際離開自己的本族和父家,來到他這裡。——藉此,她對王子求婚的順從得以完全,其意義正如使徒雅各所說:「信心因行為才得以完全。」[「我們真正接受基督體現在我們的行動和行為中:(賽 1:19)『你們若甘心聽從,必吃地上的美物。』也就是說,你們若甘心接受耶和華作你們的主和王:你們若甘心,這是第一件事;但這還不夠,你們若也順從。那存在於內心行動中的甘心,其真實性將體現在你們的順從中,體現在你們生活的行動中。『你們若甘心聽從,必吃地上的美物。』也就是說,你們將取用他所有一切適合你們的;因為那時你們就真正與他結合,並擁有他一切美善的權益。」普雷斯頓博士《教會的行為》] 基督應許我們永生,條件是我們歸向他:但這是一種他指示那位少年人歸向他的方式,那少年人來問他當做什麼才能得永生;基督吩咐他去變賣他所有的,然後來跟從他。如果他心裡同意這個提議,並因此在心裡歸向基督,那麼適當的證據就是他實際去行;藉此,他歸向基督的行動就得以完全。當基督呼召稅吏利未時,他正坐在稅關上,身處世俗的財富之中;利未心裡接受救主呼召他歸向他的邀請,藉著他實際起來,撇下一切,跟從他而顯明並得以完全(路 5:27-28)。基督和其他事物同時擺在我們面前,要我們特別地歸向一個,捨棄另一個;在這種情況下,實際地歸向基督就是實際地接受基督;就像乞丐伸出手接受所提供的禮物,就是他實際地接受禮物一樣。是的,在實踐中歸向基督的靈魂行動本身,就是靈魂歸向基督最完美的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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