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
2. 這種被恰當地稱為基督徒的信仰告白,必須與基督徒的實踐相結合,才能使人有資格享有這些規則所帶來的益處。這種告白必須是(就其表面而言)出於理解的:也就是說,他們必須是那些在宗教原則上受過足夠教導的人,以至於他們通常能夠理解其告白中所表達的真正含義。因為聲音只有在人們理解其自身含義的情況下,才能成為任何事物的標誌或宣告。
然而,為了使人做出合乎聖經指示、且基督的追隨者應當要求的那種恰當的基督徒信仰告白,以便以完全的愛心接納告白者進入他們的團契,並不需要他們詳細說明聖靈如何以他們可感知的方式,在他們心中逐步成就基督信仰中那些偉大而基本的事。聖經中沒有任何跡象表明使徒、早期傳道人或基督徒曾要求提供這樣的敘述,以便將他人視為他們的基督徒弟兄,或首先詢問他們關於其經歷的具體方式和順序。他們要求的是對所成就之事物的告白;但沒有要求說明成就的方式。從亞當到使徒約翰去世,上帝的教會中也沒有任何這種習俗的絲毫影子。
我絕不是說,人們不需要向他們的弟兄們提供任何形式的經歷敘述。因為人們告白那些構成基督信仰本質的事物,就等同於告白他們經歷了這些事物。因此,人們莊嚴地告白:他們完全確信自己的全然敗壞、悲慘和無能,以及作為自身而言的徹底毀滅狀態,並確信自己理應遭受上帝的全然棄絕和永恆的忿怒,以及自身義行或任何內在之物都無法滿足神聖公義或使他們蒙上帝悅納;他們完全倚靠主耶穌基督及其代贖和義行;他們全心相信基督福音的真理:並且在完全確信基督作為救主的充足性和完美卓越性(如福音所展現的)之下,他們全心全意地歸向他,並在他裡面安息,將他視為他們靈魂的避難所和安息之處,以及他們安慰的泉源;他們為自己的罪悔改,並全然棄絕一切罪惡,將自己完全獻給基督,甘心順服他為他們的君王;他們將自己的心和整個人獻給他;並願意且決心以上帝為他們全部和永恆的產業;並倚靠他應許在天堂未來永恆地享受他,以棄絕這虛妄世界的一切享樂,為這偉大的寶藏和未來產業變賣一切,並順從上帝的每一條誡命,即使是最困難和捨己的,並將他們的一生奉獻給上帝的事奉;並且在饒恕那些傷害他們的人,以及對全人類的普遍仁愛中,他們的心與耶穌基督的子民聯合,將他們視為自己的子民,歸向他們並愛他們如同弟兄,並與他們聯合和團契地敬拜事奉上帝,跟隨基督,願意且決心履行作為上帝同一家庭和基督奧秘身體成員的一切職責:我說,人們莊嚴地在上帝面前告白這些事情,就等同於告白他們意識到或在心中經歷了這些事情。
我也不是假設,人們敘述其恩典特定操練的經歷,包括時間和環境,對他人判斷其屬靈狀態沒有任何幫助;或者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那些極其重要、需要特別渴望和尋求對個人虔誠盡可能完全滿意的案例中,例如按立或認可牧師的情況,不宜詢問這些。這在多方面有助於形成判斷;其中之一是,藉此我們可以更好地確信告白者在告白時是誠實且有理解力的;並且他不是僅僅形式化地做出告白。
為了使基督徒的信仰告白被接納並產生任何果效,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從告白的環境判斷,告白者不是僅僅出於習慣性地順從某種既定形式,使用沒有明確意義的詞語,或以非常鬆散和含糊的方式(如同信仰告白常被簽署那樣)做出告白;而是告白者理解並誠實地表達他心中所意識到的;否則他的告白將毫無意義,不值得重視,如同無生命的聲音。但事實上(無論對特定操練的敘述在判斷這方面能提供何種幫助),必須承認,告白者事先已由其教師徹底教導,並已充分證明其知識,再加上與其告白相符的實踐,是最好的證據。
我也不認為,如果一個人被問及他基督徒經歷的特定片段、時間和環境,他似乎能夠清晰地敘述他初次歸信的方式,其方法與真實歸信中經常觀察到的相似,以至於事物似乎在時間順序上清晰地一個接一個地發生,符合自然秩序;這是一個具有啟發性的情況,在其他證據中,它為他向弟兄們證明其經歷的真實性增添了光彩。
但我所說的不合聖經之處,是堅持要求詳細說明上帝的靈在最初將靈魂帶入救恩狀態時,如何以可感知的方式逐步進行的具體方法和步驟,並將其作為接納告白者為真正基督徒並給予完全愛心所必需的條件;或者因為缺乏這種敘述,而忽視人們向鄰舍證明其基督信仰的其他更為重要和本質的證據。
其次,為了正確理解基督徒的實踐如何成為他人判斷一個自稱基督徒真誠度的最大證據,需要牢記前面所說的關於基督徒實踐的定義;並且需要考慮這在多大程度上對他人可見。僅僅一個自稱基督徒的人被普遍稱為誠實人、有道德的人(即我們沒有特別的過犯或不義可以指責他,以玷污他的品格),並不能充分證明他告白的真誠度。這並不是讓他的光照在人前。這也不是使徒對自稱希伯來人真誠度如此確信的「為基督的名所顯出的工作和愛心的勞苦」(來 6:9-10)。可能我們在一個人身上看不到任何不好的地方,他可能是一個好人;他的生活和言行可能沒有任何與敬虔不符之處,但也沒有任何重大的積極證據表明他確實如此。然而,在人們可見的行為中,可能會有極大的聖潔的積極表現。他們的生活可能顯現為事奉上帝的生活:他們可能顯現為效法耶穌基督的榜樣,並在很大程度上符合馬太福音第五、六、七章,羅馬書第十二章以及新約其他許多部分的那些卓越規則:他們可能顯現為普遍順從基督的命令和福音的規則。他們可能顯現為普遍履行十誡第一塊石版上的職責,顯明對上帝的敬畏和愛;也普遍履行愛人、愛聖徒、愛仇敵的規則:溫柔和饒恕的規則,憐憫和慈善的規則,以及不僅顧自己的事,也顧別人的事的規則;對人的靈魂和身體,對個人和公眾行善的規則;節制和克己的規則,以及謙卑生活的規則;勒住舌頭,並用舌頭榮耀上帝和祝福人的規則,表明他們舌頭上有仁慈的律法。他們可能顯現為在所有地方、所有時候,在上帝的殿中,在他們的家庭中,在他們的鄰舍中,在安息日和每一天,在事務中和交談中,對朋友和敵人,對上級、下級和同輩,都像基督徒一樣行事。人們在他們可見的行為中,可能顯現為非常熱切地投入到事奉上帝和人類的工作中,為基督徒的這項工作付出許多勞苦和努力,並且在所有環境和試探下都非常堅定不移。他們可能極大地顯現出捨己、為上帝和基督、為宗教的利益、為弟兄的益處而受苦的精神。在一個人的行為中,可能極大地顯現出寧願捨棄一切也不願捨棄基督,並讓一切都為他的榮耀讓路的性情。在一個人的行為中,可能極大地顯現出這種宗教是他的本質,他將生命的喜樂和幸福置於其中;他的言談舉止可能如此,以至於無論他走到哪裡,都帶著基督徒恩典和屬天性情的甜美芬芳。當基督徒的告白者如此行事時,這就是他們告白真誠度的證據,所有其他表現都無法與之相比。
無疑,告白者在他們的生活和實踐中展現其真誠度的證據程度各不相同;正如人們敘述其經歷的方式和方法的清晰度各不相同一樣:但無疑,如前所述,在實踐中展現基督徒精神,遠遠超越了任何曾經講述過的關於特定經歷步驟和片段的最美好、最光彩的故事。總的來說,在實踐中展現基督徒告白的真誠度,遠勝於敘述經歷。然而,
第三,必須注意,正如先前所觀察到的,任何外在的表現和世人可見的外表,都不是恩典的無誤證據。這些被提及的表現是人類所能擁有的最好證據;它們足以使基督徒完全接納告白者為聖徒,愛他們並為他們是上帝的兒女而歡喜,並且足以使他們對這些人產生足夠的滿意度,以引導他們在行為上,或滿足今世所需達成的任何目的。但是,在鄰舍身上所顯現的一切,都不足以產生對其靈魂狀態的絕對確定性:因為他們看不見他的心,也無法看見他所有的外在行為;因為其中許多是隱秘的,隱藏在世人的視線之外;而且不可能確切地判斷一個人從其他原則出發,在許多外在表現和模仿恩典方面能走多遠。儘管無疑,如果他人能看到屬於人們實踐的那麼多,如同他們自己的良心所能看到的那樣,那將是他們狀態的無誤證據,這將從下文顯明。
既然已經將基督徒的實踐視為他人判斷告白者真誠度的最佳證據,我現在繼續,
2. 觀察聖經也將基督徒的實踐視為對個人良心而言,恩典的區別性且確鑿的證據。這在(約壹 2:3)約壹 2:3 中非常清楚:「我們若遵守他的命令,就因此知道我們認識他。」而我們良心對我們善行的見證,被視為可以使我們確信自己敬虔的依據,(約壹 3:18-19)約壹 3:18-19:「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從此就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並且在上帝面前可以安穩我們的心。」使徒保羅在(來 6:1-20)來 6:1-20 中,談到希伯來基督徒的愛心工作和勞苦,這既使他確信他們擁有超越最高普通啟示的東西,也作為一種證據,傾向於使他們對自己懷有最高的盼望確據,(來 6:9)來 6:9 等:「親愛的弟兄啊,我們雖是這樣說,卻深信你們的景況更好,是與救恩相伴的。因為上帝並非不公義,竟忘記你們所作的工和你們為他名所顯的愛心,就是你們向聖徒施與,現在仍是施與。我們願你們各人都顯出同樣的殷勤,以致對盼望有充分的確據,直到末了。」因此,使徒指示加拉太人檢視他們的行為或實踐,以便他們可以在自己的幸福狀態中自樂,(加 6:4)加 6:4:「各人應當察驗自己的行為,這樣,他所誇的就只在自己,不在別人了。」詩人說,(詩 119:6)詩 119:6:「我若看重你的一切命令,就不至於羞愧。」即,那時我將大膽、確信、堅定我的盼望。在我們救主的話中,(太 7:19-20)太 7:19-20:「凡不結好果子的樹,就砍下來丟在火裡。所以,憑著他們的果子,就可以認出他們來。」雖然基督首先將此作為我們判斷他人的規則,但在緊隨其後的經文中,他清楚地表明,他也意圖將其作為我們判斷自己的規則:「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當那日,許多人要對我說:『主啊,主啊,……』那時我要向他們宣告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所以,凡聽見我這些話就去行的,好比一個聰明人,把房子蓋在磐石上。……凡聽見我這些話不去行的,好比一個愚拙人,把房子蓋在沙土上。」我以後還有機會提及其他經文來證明同樣的事情。
但為了使這件事更清楚,我首先要說明,當聖經將基督徒的實踐、行善或遵守基督的命令,描繪為我們自己良心確信我們是真正基督徒的確鑿標誌時,應如何理解。其次,我將證明,這是人們對自己真誠敬虔所能擁有的所有證據中最重要的。
首先,我要說明,當聖經將基督徒的實踐或遵守基督的命令,描繪為我們自己良心確信我們是真誠基督徒的確鑿證據時,應如何理解。
在此我要指出,我們不能合理地假設,當聖經在此情況下談到善行、好果子和遵守基督的命令時,它僅僅指外在的,或身體的動作和行為,而不包括任何其他事物,不考慮行為者的任何目的或意圖,或其理解或意志的任何行為。因為如果這樣看待人的行為,它們就與時鐘的規律運動無異,不再是善行或順服的行為;它們也不被視為人的行為,或任何人類行為。身體的行為,若如此理解,既不是順服也不是不順服的行為,就像抽搐時身體的運動一樣。但所說的順服和果子,是人的順服和果子;因此,不僅是身體的行為,也包括靈魂的順服,即靈魂的行為和實踐。我並不是假設,當聖經在此情況下談到恩典的行為、果子和實踐時,這些表達包含了所有內在的敬虔和內心的聖潔,包括原則和操練,包括靈和實踐:因為那樣的話,將這些事物作為心中恩典原則的標誌,就是將同一事物作為其自身的標誌,根和果之間就沒有區別了。而是指恩典的操練和靈魂的聖潔行為,並將其作為聖潔原則和良好狀態的標誌。也不是指所有種類的內在恩典操練;而是指實踐性的操練,即靈魂的操練,以及在順服行為中內在聖潔的發揮;或者說,心靈的發揮和恩典的行為,最終導致並終結於他們所謂的意志的命令性行為;在其中,靈魂指示並命令某事被完成,並在實踐中實現。
在此,為了更清楚的理解,我要指出,恩典的操練有兩種。1. 有些人稱之為內在行為(immanent acts),即那些留在靈魂內部,始於並終結於靈魂,與任何外在要完成的事物或要在實踐中實現的事物沒有直接關係的恩典操練。例如聖徒在默想中常有的恩典操練;此時心中所發生的操練並不直接導向或終結於心靈思想之外的任何事物;儘管它們可能更間接地傾向於實踐(正如所有恩典操練都會如此)。2. 另一種恩典行為,更嚴格地稱為實踐性或有效性操練,因為它們直接關乎要完成的事物。它們是恩典在意志的命令性行為中的發揮,指導外在行動。例如,當一個聖徒出於愛心的恩典操練,將一杯涼水給一個門徒;或者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直接出於對基督至高無上的愛而自願忍受迫害。這裡就是恩典的發揮,在外在行動中產生其效果。這些恩典操練是實踐性的,並產生善行,不僅因為它們具有生產性(因為所有真實恩典的操練都是如此),而且它們是產生性的行為。這才是恩典在意志行為中的恰當操練;這才是靈魂的恰當實踐。靈魂是唯一直接的實踐者;身體的運動是根據靈魂與身體之間結合的法則而產生的,這些法則是由上帝而非靈魂所設定和維持的。靈魂的行為和恩典的操練,在善行的實踐中發揮出來,就是善行本身,就靈魂參與其中而言,或者就它是靈魂的善行而言。意志的決定確實是我們的行為,就它們恰當地屬於我們而言,正如多德里奇博士所觀察到的。[《救恩的聖經教義》,第一篇講道,第11頁] 在靈魂的這種實踐中,包含了靈魂(即行為者)的目的和意圖。因為我們不僅不應將一個雕像通過時鐘裝置行公義或施捨的動作,視為該雕像對基督的任何順服行為;而且如果一個人從未聽過基督或他的任何命令,或者在他所做的事情中沒有想到他的命令,也沒有人會將一個人的自願行為,即使在外在和物質上符合基督的命令,稱為對基督的順服。如果所說的順服行為和好果子,不被視為僅僅是身體的運動,而是靈魂的行為;那麼心靈在行動中的全部操練,以及行動的目的,以及靈魂當時對上帝的敬意等,都必須被納入考量,否則它們就不是捨己、順服上帝或為他服務的行為,而是其他東西。我剛才描述的這種有效的恩典操練,許多殉道者都曾高度經歷過。所有真正的聖徒都過著這種恩典行為的生活;因為他們都過著恩典工作的生活,而這些有作用的恩典發揮就是其生命和靈魂。這就是上帝主要看重的順服和果子,因為他看重靈魂勝於身體;正如在人類本性的構成中,靈魂是更優越的部分。當上帝看重人的順服和實踐時,他看重靈魂的實踐;因為在上帝眼中,靈魂就是人,「因為耶和華不像人看人,人是看外貌,耶和華是看內心。」
因此,當聖經將順服、善行、好果子作為我們自己良心確信恩典真實原則的確鑿證據時,應當如此理解:即包括靈魂的順服和實踐,作為身體行動的先行和主導。當聖經將實踐作為我們真實基督信仰對他人主要證據時,指的是我們實踐中對他們可見的部分,即我們的外在行動:但當聖經將實踐作為我們真實基督信仰對我們自己良心確鑿證據時,指的是我們實踐中對我們自己良心可見的部分;這不僅是我們身體的運動,更是靈魂的發揮,它指導並命令這種運動;這比身體的行動更直接、更即時地呈現在我們自己良心的視野中。聖經的意圖如此,不僅事物的性質和理性表明,聖經本身也清楚地說明了這一點。因此,顯而易見,當基督在登山寶訓結束時,談到遵行或實踐他的這些話語,是信徒作為真正門徒的重大標誌,沒有這個,他將他們比作把房子蓋在沙土上的人,有了這個,則比作把房子蓋在磐石上的人;他所指的,不僅是外在行為,也包括心靈在該行為中的內在操練:這從觀察他所指的那些先行話語(當他談到我們遵行或實踐它們時)中可以清楚看出;我們會發現它們是這樣的:「虛心的人有福了;哀慟的人有福了;溫柔的人有福了;飢渴慕義的人有福了;憐恤人的人有福了;清心的人有福了;凡無緣無故向弟兄動怒的,等等;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等等;愛你們的仇敵;不要為生命憂慮,」以及其他類似性質的話語,這些都暗示著內在的操練:當基督說,(約 14:2)約 14:2,「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這人就是愛我的;」他顯然特別指在同一篇講論中多次重複的命令(他特別稱之為他的命令),即他們應當彼此相愛,如同他愛他們一樣(參見(約 13:34)約 13:34,以及(約 15:10)約 15:10,(約 15:12-14)約 15:12-14)。但這條命令主要關乎心靈的操練,儘管它在實踐中發揮出來。同樣,當使徒約翰說,(約壹 2:3)約壹 2:3,「我們若遵守他的命令,就因此知道我們認識他;」他顯然主要指同一條命令,這從接下來的經文(約壹 2:7-11)約壹 2:7-11 和(約貳 1:5-6)約貳 1:5-6 中可以清楚看出;當聖經告訴我們,在末日人們將按他們的行為受審判,各人將照著身體所行的受報應時,這不應僅僅理解為外在的行為;因為如果這樣,為什麼上帝常常被說成是鑒察人心,試驗人肺腑,好「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呢?如(啟 2:23)啟 2:23,「眾教會都要知道,我是那察看人肺腑心腸的;我也要照你們的行為報應你們各人。」(耶 17:9-10)耶 17:9-10,「我耶和華是鑒察人心,試驗人肺腑的,要照各人所行的和他作事的結果報應他。」但如果他的道路和作事的結果僅指他身體的行動,那麼為了知道這些,何必鑒察人心和肺腑呢?希西家在病中以他的實踐作為他蒙上帝悅納的證據,這不僅包括他的外在行動,也包括他內心所存的:(賽 38:3)賽 38:3,「耶和華啊,求你記念我在你面前怎樣存誠實的心,按正直行事。」
雖然在聖經給我們的這個真誠度的重大證據中,內在的部分最為重要;但外在的部分也包含在內,並被意指為與意志中恩典的實踐性發揮相連,指導並命令身體的行動。因此,任何外在生活邪惡的人,其聲稱擁有敬虔證據的一切藉口都被有效地駁斥了;因為重大的證據在於靈魂的內在操練和實踐,這包括意志的行為,命令外在的行為。但眾所周知,意志的命令性行為與身體器官的行動並非兩回事:因為不可改變的自然法則規定,只要靈魂與身體結合,且器官未被破壞到無法執行靈魂所命令的動作,它們就應當是統一的。因此,一個人若辯稱他意志的命令性行為是去公共禮拜,而他的腳卻把他帶到酒館或妓院;或者他意志的命令性行為是將他手中的錢幣給一個窮乞丐,而他的手卻同時將其扣住,緊握不放,那將是荒謬的。
其次,我將繼續證明,基督徒的實踐,按已解釋的意義理解,是信徒良心對宗教中救贖性真誠度的所有證據中最重要的;它遠勝於歸信中最初的定罪、啟蒙和安慰的方法,或任何始於並終結於默想的內在發現或恩典操練。[「看約翰,基督所愛的門徒和親密伴侶!他已受膏,認識那真實的,他也知道他認識他,(約壹 2:3)約壹 2:3。但他如何知道呢?他可能被欺騙了;(因為看到憂鬱的幻想能做什麼,以及它的影響,真是奇怪;正如誠實人被認為頭腦遲鈍,從未見過上帝奧秘的深處;)他最終的證明是什麼?『因為我們遵守他的命令。』」謝潑德的《比喻》,第一部分,第131頁。] 這一點的證據由以下論證顯明。
理性清楚表明,那些考驗人們在實踐中,當他們被允許追隨自己的選擇和傾向時,會實際堅持和偏愛什麼的事物,正是衡量他們內心真正偏愛什麼的適當試驗。宗教上的真誠,正如之前所觀察到的,在於將上帝置於心中最高的位置,在萬物之上選擇祂,擁有一顆為基督捨棄一切的心等等。然而,一個人的行為才是衡量他內心偏愛什麼的適當試驗。例如,當上帝與其他事物發生競爭時,上帝彷彿被置於人的一邊,而他的世俗利益或享樂則置於另一邊(這在人的一生中經常發生);他在這種情況下的行為,即實際堅持一方而捨棄另一方,才是他偏愛哪一方的適當試驗。真誠在於內心為基督捨棄一切;但內心為基督捨棄一切,與擁有一顆為基督捨棄一切的心是同一回事;然而,衡量一個人是否擁有一顆為基督捨棄一切的心的適當試驗,無疑是讓他實際面對這種情況,讓基督與其他事物發生競爭,使他必須實際或實踐上堅持一方而捨棄另一方。內心為基督捨棄一切,與在被呼召時擁有一顆為基督捨棄一切的心是同一回事:但對我們自己和他人而言,證明我們在被呼召時擁有一顆為基督捨棄一切的心的最高證據,正是在被呼召時實際去做,或在被呼召的範圍內去做。內心跟隨基督,就是擁有一顆跟隨祂的心。內心為基督捨己,與在事實上擁有一顆為祂捨己的心是同一回事。衡量一個人對某事是否真心,而他又有自由選擇做或不做,隨心所欲的,最主要和最恰當的證據就是他實際去做。當一個人有自由選擇說話或保持沉默時,他真心想說話的最恰當證據就是他開口說話。當一個人有自由選擇走路或靜坐時,他真心想走路的恰當證據就是他走路。敬虔不在於一顆打算遵行上帝旨意的心,而在於一顆遵行祂旨意的心。以色列人在曠野時曾有前者,我們讀到(申 5:27-29):「你近前來,聽耶和華我們上帝一切所說的,你將耶和華我們上帝所說的一切話告訴我們,我們就聽從遵行。耶和華聽見你們對我所說的話,耶和華對我說:這百姓對你說的話,我都聽見了;他們所說的都很好。惟願他們有這樣的心,常存敬畏我的心,遵守我的一切誡命,使他們和他們的子孫永遠享福!」百姓表明他們有一顆打算遵守上帝誡命的心,並且在這些意圖上非常積極;但上帝表明,這遠非祂所渴望的,真正的敬虔在於一顆實際遵守誡命的心。
因此,任何人聲稱自己有一顆良善的心,卻過著邪惡的生活,或在實踐中不結出普遍聖潔的果子,都是極其荒謬甚至可笑的。因為事實證明,這樣的人並不愛上帝勝過一切。與明顯的事實和經驗爭辯是愚蠢的。那些生活在罪惡之中,卻自欺欺人地認為自己會上天堂,或期望將來被接納為聖潔之人,而沒有聖潔的實踐,他們的行為就好像他們期望愚弄他們的審判者。這正是使徒所說的(談到人們行善和過聖潔生活,以此證明他們有權獲得永生) (加 6:7):「不要自欺,上帝是輕慢不得的;人種的是什麼,收的也是什麼。」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你們在這裡不為聖靈撒種,就不要自欺,期望將來收穫永生;妄想上帝會被你們愚弄,會被虛假的表象而非實質,被空洞的藉口而非祂所期望的善果所欺騙和挫敗,這是徒勞的,因為與你們所聲稱的相反,在祂面前,你們的生活中清楚地顯現出來。」「嘲弄」這個詞在聖經中有時就是這樣使用的。例如,大利拉對參孫說:「看哪,你欺哄我,對我說謊。」 (士 16:10),(士 16:13);意思是:「你愚弄我,好像想把我當傻瓜,好像我很容易被任何空洞的藉口而非真相所打發。」同樣,當羅得告訴他的女婿們上帝將毀滅那個地方時,「他女婿們卻以為他說的是戲言。」 (創 19:14);意思是,他看起來像是在戲弄他們,好像他們是如此輕信的傻瓜,會相信這種嚇人的東西。但那位眼睛如火焰的偉大審判者,不會被任何沒有聖潔生活的藉口所嘲弄或挫敗。即使有人奉祂的名說預言、行神蹟,有信心能移山、趕鬼,無論他們的宗教情感多麼高漲,無論他們多麼像有恩典,即使他們的藏身之處如此黑暗深邃,任何人類的技巧和搜尋都無法找到他們,但如果他們是作惡或行不義的人,他們也無法向他們的審判者隱藏他們的偽善:(伯 34:22),「沒有黑暗,也沒有死蔭,能讓作惡的人藏身。」一個明智的君主會允許自己被一個臣民愚弄和挫敗嗎?這個臣民聲稱自己是忠誠的臣民,告訴君主他對他有完全的愛戴,並且在某時某刻經歷過這種愛戴,感受到他的情感強烈地湧向他,並期望因此被君主接納和獎賞為他最好的朋友,儘管他卻反叛君主,追隨一個覬覦他王位的人,並時不時地煽動叛亂?或者一個主人會允許自己被一個僕人欺騙和愚弄嗎?這個僕人聲稱自己內心對他有極大的愛和尊敬,並對他的價值和恩慈有深刻的感受,但同時卻拒絕服從他,主人也無法從他那裡得到任何服務?